王某因买卖周转产生10万元资金缺口,便找好友张某借款,张某也没这么多资金,便带王某一块到好友孙某处借款。孙某赞同出借10万元,但需要需要由张某做担保。三人商量后,便签订了借款合同,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,张某在担保人处签了我们的名字,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法。款项依约借出,后因王某买卖失败,未能准时偿还借款。孙某索款未果,诉至法院需要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由张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觉得,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。王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,有借款合同、银行买卖明细等予以证实,事实了解,证据充分,法院对此予以确认,王某应承担偿还责任。孙某需要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张某的保证方法,张某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字,但未明确保证方法。本案中,三人签订借款合同,该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推行后,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六条:“保证方法包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法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,根据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”的规定,张某对该借款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。最后法院判令: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孙某借款10万元;张某对王某的该10万元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,仅对王某财产依法被强制实行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